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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臭污染排放标淮

发布日期:2018-12-18 11:52:1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恶臭污染,促进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3年,起草单位为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取消了标准分级;
——收严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调整了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计算方法;
——更新了监测要求。
新建污染源自 20□□年□□月□□日起,现有污染源自 20□□年□□月□□日起执行

本标准。20□□年□□月□□日之前,现有污染源仍然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恶臭污 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其规定执行,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是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 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 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市环境卫

生设计科学研究所(北京市城市管理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8—

1 适用范围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 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恶臭 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及其投产后的恶臭污染 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T 14675 GB/T 14676 GB/T 14678 GB/T 14680 HJ 533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空气质量 三甲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空气质量 二硫化碳的测定 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

HJ 534
HJ 583
HJ 584
HJ 644
HJ 734
谱法
HJ 759
HJ 905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恶臭 odor

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感觉及损害生活环境的异味气体。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9—

3.2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

  用无臭空气对臭气样品连续稀释至嗅辨员阈值时的稀释倍数。

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 1h 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 3.5 周界 boundary

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占地边界。

3.6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的恶臭污染源。

3.7 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 项目的恶臭污染源。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 4.1  自 20□□年□□月□□日起,新建污染源执行表 1 规定的排放限值。

2. 4.2  自 20□□年□□月□□日起至 20□□年□□月□□日止,现有污染源执行

GB 14554-93。自 20□□年□□月□□日起,现有污染源执行表 1 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 1 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控制项目

排气筒高度,m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15

20 ≥30

0.60 1.0 3.5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 筒

2

三甲胺

15

20 ≥30

0.15 0.25 0.90

3

硫化氢

15

20 ≥30

0.06 0.10 0.35

4

甲硫醇

15

20 ≥30

0.006 0.01 0.03

5

甲硫醚

15

20 ≥30

0.06 0.10 0.35

— 10 —

序号

控制项目

排气筒高度,m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6

二甲二硫

15

20 ≥30

0.15 0.25 0.90

 

7

二硫化碳

15

20 ≥30

1.5 2.5 6.0

8

苯乙烯

15

20 ≥30

3.0 5.0 17

9

臭气浓度

排气筒高度,m

标准值,无量纲

≥15

1000

4.3 现有污染源自 20□□年□□月□□日起,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周界恶臭 污染物浓度水平应符合表 2 规定的限值。

表 2 周界恶臭污染物浓度限值

序号

控制项目

单位

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mg/m3

0.2

周界

2

三甲胺

mg/m3

0.05

3

硫化氢

mg/m3

0.02

4

甲硫醇

mg/m3

0.002

5

甲硫醚

mg/m3

0.02

6

二甲二硫

mg/m3

0.05

7

二硫化碳

mg/m3

0.5

8

苯乙烯

mg/m3

1.0

9

臭气浓度

无量纲

20

4.4 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应主动识别其排放的恶臭污染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臭气 浓度同时符合表 1 和表 2 规定的限值要求。
4.5 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或服务活动,废气经收集系 统和(或)处理设施后达标排放。若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或其他有 效污染控制措施,达标排放。

4.6 排气筒高度处于表 1 所列的两根排气筒高度之间时,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 内插法计算,内插法见附录 A。

— 11 —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监测制度, 制定监测方案,对恶臭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 果。
5.2 若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安装恶臭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其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 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 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4 恶臭污染物的监测应按 HJ 905 的要求执行,并采用表 3 所列的方法标准进行测定。 凡无适用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控制项目,待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本 标准发布实施后,表 3 所列污染物如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 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 3 恶臭污染物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控制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3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4

2

三甲胺

空气质量 三甲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6

3

硫化氢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4

甲硫醇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5

甲硫醚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6

二甲二硫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7

二硫化碳

空气质量 二硫化碳的测定 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GB/T 14680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8

苯乙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9

臭气浓度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5

— 12 —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各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 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 测,其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 13 —

附录 A (内插法计算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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