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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中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93.1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 7247.1 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 1 部分:设备分类要求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GB/T 15479 工业自动化仪表绝缘电阻、绝缘强度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 107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油烟和油雾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DB3301/T 0335 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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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餐饮油烟
catering fume
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的产物。·
3.2
油烟颗粒物
cooking particulate matter
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油脂、各类有机物质经过物理或化学变化形成并排放的液态和固态颗粒物以及烹饪燃料燃烧产生的颗粒状物质。
3.3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4
终端监测设备
terminal monitoring equipment
现场在线测量油烟(油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风机电流值、净化器电流值等相关参数的分析仪器组成的终端监测系统。
[注:由取样单元,检测单元和数据处理单元和网络传输单元等部分组成。]
3.5
准确度
accuracy
被测量的测得值与其真值之间的一致程度。
3.6
零点漂移
zero drift
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仪器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通入零点气体,仪器的读数与零点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
3.7
餐饮油烟智慧管理平台
Intelligent platform for catering fume management
监测设备、数据传输、后台管理三层结合的智能化系统。简称智慧管理平台。
3.8
餐饮油烟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on-line monitoring system for catering fume emission
由油烟监测设备硬件,数据传输、数据收集、处理、展示和管理软件组成,实现对餐饮油烟连续监测的系统。
3.9
上位机
upper computer
能够向现场机发送指令,提供用户操作交互界面并向用户展示反馈数据的计算机。
3.10
现场机
lower computer具备餐饮油烟监测能力或工况等监测能力,能够接收和反馈上位机(指令的计算机。
3.11
数据采集仪
data collector unit
采集、存储各种类型监测仪器的监测数据、并能完成与上位机(
3.9)数据传输功能的数据终端
单元,具备单独的数据处理功能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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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架构
餐饮油烟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应包括终端监测设备、数据传输和智慧管理平台等,并符合下列规
定:
a) 终端监测设备应具备数据采集等功能;
b) 数据传输应包括数据质量控制、数据接入、传输方式和传输协议等;
c) 智慧管理平台应提供各种应用模块,包括数据展示、实时监测、信息管理、运行维护、数
据报表、数据报警和系统设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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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监测设备
5.1 终端组成
终端监测设备应包括排风机工作状态及工作电流监测仪、净化器工作状态及工作电流监测仪和
油烟颗粒物监测仪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排风机监测仪应包括电流传感器、数据采集处理模块和通讯网络传输模块;
b) 净化器监测仪应包括电流传感器、数据采集处理模块和通讯网络传输模块;
c) 油烟颗粒物监测仪应包括采样模块、检测模块、数据采集处理模块和通讯网络传输模块。
其中检测模块应包括测油烟和颗粒物(激光散射传感器)、测非甲烷总烃(气敏传感器或
其他传感器);
d) 终端监测设备宜添加餐饮油烟排放的管道中的气体流量传感器和气体温湿度传感器。·4·
5.2
技术要求
5.2.1 工作条件
正常工作环境条件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正常工作环境条件要求
项目
条件
环境温度
-20℃~60℃
相对湿度
≤95%
大气压
80kPa~106kPa
供电电压
AC180V~400V,(
50±2)Hz
5.2.2
外观
终端监测设备的外观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具有产品铭牌,铭牌应记录仪器名称、型号、生产单位、出厂编号、制造日期和电源规格
等信息;
b) 表面应完好无损,无明显缺陷,各零部件连接可靠,操作键使用灵活,定位准确;
c) 主机面板显示清晰,字符标识易于识别,不应有影响读数的缺陷;
d) 外壳耐腐蚀、密封性能良好,防尘、防雨。防护等级≥IP54。安装于室外的仪器应配备有
相应的环境防护设施。
5.3
安全
5.3.1 终端监测设备在正常条件和单一故障条件下应符合 GB 4793.1 的规定,终端监测设备的可触
及零、部件应符合 GB 4793.1 的规定,不得出现危险带电。
5.3.2
终端监测设备在使用环境温度为 0℃~60℃,相对湿度≤95%的条件下,电源端子对地或机
壳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 20MΩ。
5.3.3
终端监测设备在环境温度为 0℃~60℃,相对湿度≤95%条件下,在 1500V(有效值)、50Hz
正弦波实验电压下持续工作 1min,不应出现击穿或飞弧现象。
5.3.4
终端监测设备应具有漏电短路保护装置,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措施。
5.3.5
激光防护应符合 GB 7247.1 中 3B 类的规定。
5.4
性能
终端监测设备性能应符合表 2 的规定。·5·
表 2
终端监测设备性能要求
名称
计量要求
油烟、颗粒物
测量准确度
测量值≥0.1mg/m3~≤1.0mg/m3时,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平均值的绝对误差:≤0.1mg/m3
测量值>1.0mg/m3~≤10mg/m3时,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平均值的相对误差:≤±35%
测量值>10mg/m3时,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平均值的相对误差:≤±25%
油烟、颗粒物测量
最大允许误差
±20%
零点漂移
24 小时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不超过±0.5mg/m3
示值误差
±0.1(
0mg/m3~2mg/m3)±10%(
>2mg/m3)
量程
油烟:0mg/m3~10mg/m3,颗粒物:0mg/m3~50mg/m3
响应时间
油烟浓度、颗粒物浓度≤10s,非甲烷总烃浓度≤60s
计量单位
监测仪浓度单位采用 mg/m3,监测仪电流单位采用 A,监测仪流量单位采用 m3/h
5.5
功能
5.5.1 测量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能实时测量油烟浓度、颗粒物浓度和非甲烷总烃浓度;
b) 应能实时测量排风机电流值和净化器电流值;
c) 宜能测量烟气温度、烟气湿度、烟气流速、烟气流量、静电式净化器的荷电器和收集器的
工作电压、工作电流及工作功率等数据。
5.5.2
参数显示可选配备终端显示屏,或连接其它显示器,并应具备下列功能:
a) 检测数值实时显示功能;
b) 排风机和净化设施开、关状态显示功能;
c) 网络通断状态显示功能;
d) 其它由生产厂家自行设定的数据(如烟气温度、烟气湿度、烟气流速和烟气流量等)。
5.5.3
终端监测设备停电复位后,仪器应能自动恢复到原来的工作状态,已测得的检测数据不应丢
失。
5.5.4
监测仪接口应具备下列功能:
a) 用于输出检测数据或输入其它检测参数(排风机净化器工作电流、气体流速流量、气体温
度和气体湿度等)的 RS485 或 RS232 数字接口;
b) 用于输入排风机和净化器等设施的其他信号开关量、模拟量接入接口;
c) 可带有显示输出接口;
d) 设备宜提供位置信息;·6·
e) 泵可设置多种启动模式以适应各种现场环境。
5.5.5
软件或显示屏设置应具备下列功能:
a) 时钟设置功能应能支持手动校时或与服务器定时校 时;
b) 曲线分析、菜系分类设置、校准补偿设置,状态报警设置、监测现场系统参数录入(如排
风机净化器工作电流、管道截面积和地址等)等多参数设置功能;
c) 密码管理功能。
5.5.6
终端监测设备应具备手动和自动校零功能。
5.5.7
终端监测设备对收集的数据(油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应存储 1 年以上,历史数据应能
进行查询。
5.5.8
终端监测设备应支持本地或远程升级。
5.6
安装
5.6.1 终端监测设备的安装施工应符合 GB 50168 的规定。
5.6.2
施工单位、人员应熟悉终端监测设备的原理、结构和性能,并应根据设计要求编制施工方案、
施工技术流程图和设备安装技术文件等资料选择合理的安装位置,正确施工安装。
5.6.3
终端监测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选择在有遮阳挡雨的场合,安装在室外没有遮阳挡雨场合的监测仪器应配备有相应的环
境防护设施;
b) 应避免安装在有较大的机械振动的管道或墙面上,且选择的安装面管道或墙面必须牢固;
c) 应选择安装在上方没有高压电缆、信号发射塔,周围没有大功率电器的场合;
d) 安装高度不应高于安装现场建筑物高度;
e) 采样管安装位置应符合 GB/T 16157 的规定;现场管 道条件无法满足 GB/T 16157 规定的,
应避开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采用参比方法同步测量后进行比对,确定其修正系数,
并录入终端监测设备修正参数表,进行实时修正。采样管安装位置应选择在油烟管道上平
直的管道中,且采样头的位置应位于管道的中心位置。采样管穿管安装的位置上应进行气
密性处理,确保排烟管道不漏风。为保证采样测试的准确性,采样管与监测设备的连接管
宜≤1.5m。
5.6.4
终端监测设备应安装在油烟管道中净化设施后的场所或净化设施后的平直管道中,并应与排
风机保持安全距离。
5.6.5
终端监测设备安装时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应<4Ω。
5.6.6
终端监测设备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可长期平稳工作,无影响人身安全的因素;
b) 各部件不易产生机械和电路故障,整个装置应无安全隐患;
c) 终端监测设备及可拆卸部件应便于维护和检查作业。·7·
5.7 维护
5.7.1 终端监测设备的检测腔、激光头和感光板应定期检查、维护清洗,采样连接软管、空气过滤
器和时钟芯片电池应定期更换。
5.7.2
系统安装 3 天后应检查终端监测设备光源窗口是否被污染,30 天后再次检查,每 3 个月内应
检查一次,发现污染应及时进行更换。
5.8 验收
5.8.1 一般要求
终端监测设备在完成安装、调试联网后,应进行安装及技术验收,技术验收包括技术指标验收
和系统验收。
5.8.2
安装验收
终端监测设备安装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终端监测设备应具有环保认证证书及检测报告,油烟的相关准确度指标符合环保监测要求;
b) 应提供符合本文件技术指标的自检报告和设备性能评估报告等;
c) 安装应符合本文件 5.6 的要求并应具有设备现场安装信息表和设备自检验收表;
d) 应具有有效的产品合格证书和说明书;
e) 现场安装后,应连续稳定运行 72h 以上,在线率应达到 95%以上;
f) 在线监测数据平台联网并完成联网测试,数据采集和传输以及通信协议均应符合 HJ 212 的
规定。
5.8.3
技术指标验收
技术指标验收应以出厂检验记录为准,检验记录应符合本文件附录 A 的规定。现场验收宜采用
便携式方式。
5.8.4
系统验收
5.8.4.1 终端监测设备系统验收内容包括系统响应时间、通信及数据传输验收和传输稳定性三部
分。
5.8.4.2
现场验收时,应先对系统响应时间进行验收,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调整后方可继续开展其
余项目验收。
5.8.4.3
通信及数据传输验收应按照 HJ 212 的规定检查通信协议的正确性,传输设备模块和数据
采集模块与检测之间的通信应稳定,不应出现经常性的通信连接中断、报文丢失、报文不完整等通
信问题。
5.8.4.4
现场数据比对验收应对数据进行抽样检查,在区域内随机抽取试运行期间连续的 100 组监·8·
测数据,数据传输正确率应≥95%。在连续一个月内,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应能稳定运行正常,通
信协议数据正确、数据传输正确,无联网问题。